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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通知》 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退货日期、 退货数量、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 销 毁 数量、 销毁时间、 负责人员等内容, 销毁食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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